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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请假要谨慎打起官司难举证

日期:2016-7-12(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口头请假要谨慎 打起官司难举证

案情:刘某到某市公交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并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声明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均已知晓。公交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患病请假须经领导批准,员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3天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癫痫病心理护理。2010年2月13日,公交公司以刘某在2010年2月12日的工作中未提供正常劳动、不服从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为由,对刘某作出待岗学习的处理决定。2010年3月,单位以刘某未履行请假手续造成旷工为由儿童癫痫病医院,向刘某出具书面“上班通知书”甘肃那个医院治疗癫痫病,要求其自收到上班通知书三日内到单位上班。但刘某既未到单位提供劳动,也未到运务处学习。2010年4月,单位向刘某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刘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仲裁审理中,刘某在庭审中陈述:“2010年2月13日,因高血压身体不舒服,觉得自己不能开车便口头向领导请假,领导批准了我的请假。”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刘某无证据证明其口头请假的事实,也无相关医院证明。刘某不服从单位要求其到运务处学习的安排,亦未再提供劳动。刘某在知晓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造成了旷工的事实,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对刘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刘某的仲裁申请请求。评析:本案中刘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向单位负责人口头请假并获批准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刘某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口头请假与书面请假相比,存在保存请假证据难,证明请假事实难的缺点,为避免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空口无凭,劳动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丁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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