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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身亡,劝酒是否有责?

日期:2019-11-6(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酒后驾车身亡,劝酒是否有责? >

■ 案情

2007年5月,杨某与朋友张某、刘某等聚餐。席间,杨某表示自己是开车过来的,不宜饮酒,刘某等人同意,但张某坚持认为几个朋友难得相聚,一定要喝个痛快。杨某推托不过,只好喝了几瓶啤酒。后杨某独自开车回家,过桥时撞坏护栏跌入河中,不幸身亡。经鉴定,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到175mg/100ml。事故发生后癫痫大发作应该怎么治疗?,杨某亲属要求张某赔偿未果,遂以其强行劝酒致杨某饮酒超标、未尽护送义务等事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损失5万元。张某则认为,以杨某的酒量,几瓶啤酒不足以影响其神智,自己并未过度劝酒,不应负责。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 评析

张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他未履行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公民先前实施的行为,使相对人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公民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这种先行行为,既可能由合法行为引起,也可能由违法行为引起,既可能由作为行为引起,也可能由不作为行为引起。比如,敬老院在接收求助群众后,即负有救援和照顾之义务。如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义务,致求助群众生命或健康权受到损害,即须负赔偿责任。又如,受托照顾别人的孩子,则事后必须要将孩子安全送至家河南的治疗癫痫病医院哪家比较好长手中。如擅自让孩子回家或家长不在而将孩子独自留置家武汉哪家癫痫医院治疗效果好中,因此造成孩子身体伤害的,受托人应负赔偿责任。这些均是由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张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及酒后驾驶车辆存在的潜在危险应当预见。张某明知杨某驾车前来,仍劝其饮酒,且对杨某酒后驾车未尽到一定的护送义务,故张某对杨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要驾车回去,虽受到他人劝酒,但并非胁迫或完全失去选择自由,却仍然饮酒,导致酒后驾车并在事故中死亡,杨某对自身死亡所产生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天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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